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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08號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被告
張賴秀英
被告
周榮乾
被告
楊挺湧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程立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賴秀英負擔百分之三十九,被告周榮乾負擔百分之十,被告楊挺湧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所明定。

二、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08號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宣示判決,惟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爰依原告之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0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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