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08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立遠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日昌律師
- 被告
- 張賴秀英
- 被告
- 周榮乾
- 被告
- 楊挺湧
-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 余忠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穩勝律師
程立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賴秀英負擔百分之三十九,被告周榮乾負擔百分之十,被告楊挺湧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所明定。
二、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08號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宣示判決,惟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爰依原告之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