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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許純芳汪曉君許柏彥

  • 當事人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心拓原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4號 上 訴 人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被 上訴人 心拓原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汝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均已於110年4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7至331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333至33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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