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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春鈴蘇嘉豐王沛元

上訴人
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怡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柯佳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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