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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告
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淑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鈺珍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

二、查原告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達公司)以陳淑芬律師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惟陳淑芬律師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選任為尚達公司之清算人,嗣同院以108年9月30日108年度司字第16號確定裁定解任,有該院104年度司字第11號、108年度司字第16號裁定在卷可稽,堪認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起訴時,並非陳淑芬律師,起訴程式於法自有未合。為此,依首揭法條規定,命原告尚達公司於五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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