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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鈺琅李子寧郭子彰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亞得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仕嶧(原名:蔡宗憲)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音饗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音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亞得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德公司)於本院對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音饗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音饗公司)提起給付貨款訴訟,請求音饗公司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70萬5,758元本息;音饗公司則於本院審理中提起反訴請求亞德公司應給付消費者退款損失及商譽損失500萬元本息。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判決音饗公司應給付46萬0,612元,並駁回亞德公司之其餘請求、音饗公司之全部反訴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各就原判決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是亞德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4萬5,146元【計算式:70萬5,758元-46萬0,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音饗公司之上訴利益為546萬0,612元【計算式:46萬0,612元+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72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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