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94號
- 原告
- 陳俊村
- 訴訟代理人
- 劉宏邈律師
- 被告
- 忠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即
- 被告
- 法定清算人 楊宏毅
- 被告
- 陳昭宏
- 被告
- 鄭瑞村
- 被告
- 蔡玉珠(訴訟中死亡)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至律師
- 參加人
- 興隆社區管委會
- 法定代理人
- 邱子怡
- 訴訟代理人
- 彭意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