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80號
- 原告
-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翔
- 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 被告
- 陞一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借貸、買賣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267萬9811元、給付汽車價金90萬9267元,共計358萬9078元,而原告係依被告指示,將借款匯至位於台北市南港區之華南銀行北南港分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就本件即有管轄權,復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就原告合併請求給付價金部分,本院亦有管轄權等語。惟台北市南港區並非位於本院轄區,而係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原告指稱臺北市南港區屬本院轄區,容有誤解,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事務所、營業所亦非位於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