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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87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賴淑萍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昊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深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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