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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吳佳薇陳瑜范雅涵
  • 法定代理人
    李國瀧

  • 當事人
    瘋狂概念股份有限公司阮奕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瘋狂概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阮奕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25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23 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此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稽,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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