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01號
- 原告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淵
- 訴訟代理人
- 賴中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姿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緒承律師
- 被告
- 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王雅麟
- 被告
- 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峯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吳佳蓉律師
吳騏璋律師
李永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表決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文淵為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郭文艷,嗣於訴訟中變更為林文淵,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命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