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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77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宇翔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告
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男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不宜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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