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雙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華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好味全市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姜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就主文第1項判決上訴人騰空遷讓返還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886元(即依估價報告書就臺北市○○區○○街0號MAJI-021場地所評估總值);就主文第2項判決上訴人給付水電費及抽成費用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38,2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8,130元(計算式:909,886元+538,244元=1,448,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又主文第3項判決上訴人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屬附帶請求之性質,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