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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蕭涵勻

上訴人
雙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華展
被上訴人
好味全市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明正
送達代收人
江燕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0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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