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
    許華展、范姜明正

  • 上訴人
    雙蓮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好味全市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4號 上 訴 人 雙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華展 被 上訴人 好味全市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明正 送達代收人 江燕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2月14日裁定 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0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林立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