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陳世祥
- 原告香港商威盛亞亞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03號 原 告 香港商威盛亞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祥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金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9,93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9年4月8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 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 美金兌換30.385 新臺幣,核定為新臺幣 (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均同)1,213,27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57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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