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978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絜靜精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鋒
訴訟代理人
蔡世吉
被告
元創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向原告訂購PVInventer(型號:CPSPV33000ETL)31組,每組單價為新臺幣(下同)7萬7000元,含稅總價共計250萬6350元,並約定應於出貨前付清貨款,原告已分別於108年1月4日及同年月10日出貨。嗣被告又訂購datalogger一臺,含稅價為1萬5750元,原告亦已依約出貨並於108年2月22日協助被告安裝完畢。惟被告迄今尚有貨款含稅252萬2100元(計算式:2,506,350+15,750=2,522,100元)未給付。爰依兩造間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2萬21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抗辯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報價單、訂購單、簽收單、統一發票、Line對話記錄等件為證,而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僅空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未提出具體答辯要旨,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252萬21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18日起(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卷第7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