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秋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天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波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萬4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102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8萬4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991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5萬8093元(計算式:2萬1102元+3萬6991元=5萬8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