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548號
- 原告
- 亞緹知識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其豐
- 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靜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之麟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映均
- 被告
-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安諒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O九年一月十六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新台幣伍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被告承攬「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幼獅分隊拆除重建統包工程」中之BIM技術服務工作(下稱系爭工程),兩造於民國107年10月9日簽訂幼獅分隊拆除重建統包工程BIM技術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依系爭合約第4條第1、2、5項約定,雙方簽訂契約後7日內,被告應支付原告第1期款項新台幣(下同)20萬元(工程管理10萬、BIM建置10萬);於完成整體施工計畫書、整體品質計畫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下稱三大計畫書)並交付被告經業主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桃市府消防局)核定後,被告依約應支付第2期款15萬元;於取得建造執照後,被告應支付第5期款20萬。嗣原告依約完成三大計畫書交予被告,並經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審查同意、桃市府消防局核定通過,桃園市政府(下稱桃市府)並於108年2月12日發給建造執照,原告依系爭合約已可向被告請求第1、2、5期款項。惟被告嗣因跳票,無法對桃市府消防局繼續履約,其與桃市府消防局間之承攬契約因而遭終止。原告爰依兩造系爭契約第4條第1、2、5項,請求被告依約如數給付。訴之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及自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簽約後遲未製作交付三大計畫書,惟與業主桃市府消防局約定之審核日期接近,被告只得請公司員工蔡沛庭製作第一版之三大計畫書送請監造單位及業主審核,並依回覆意見修正後,再送第二版予監造單位及業主審核,並將第二版三大計畫書及第二版回覆意見,一併以通訊軟體LINE傳給原告負責人陳其豐,原告始依第二版回覆意見,將蔡沛庭傳送之第二版三大計畫書修正成第三版三大計畫書,再將第三版三大計畫書回傳給蔡沛庭,故原告並未製作三大計畫書,僅係將回覆意見加入被告已製作完成之三大計畫書內。另就BIM建製部分,因原告遲遲未提出機電模型,被告另委請銓盛有限公司(下稱銓盛公司)製作機電模型並給付製作費用,故原告請求給付款項顯無理由等語置辯。答辯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宣判,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原告主張兩造簽立系爭合約、桃市府已依桃市府消防局之申請,於108年2月12日核發建造執照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合約、桃市府(108)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楊0149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33160號建造執照等件影本為證(見司促卷第15至4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原告主張已依系爭合約完成三大計畫書、BIM建置等工作,得依系爭合約第4條1、2、5項請求第1、2、5期款項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依系爭合約第 1 條約定,原告依約應提供之內容為:「一、工程管理1.擔任全案計畫主持人負責執行全案計畫。2.製作統包工程執行計畫提供甲方送業主核定。3.協助甲方製作整體施工計畫書、整體品質計畫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撰寫服務。二、BIM建置1.協助甲方製作統包工程BIM執行計畫撰寫服務。2.乙方依據甲方提供之BIM建置規範及2D設計圖說建置本案BIM建築、景觀、結構及機電模型。3.本合約BIM建築、結構及機電模型建置細緻度為基本設計LOD200、細部設計LOD300。4.建置基本設計建築及結構模型,協助甲方進行衝突檢核報告(碰撞分析報告並依甲方審查意見修正模型。5.建置細部設計建築、結構及機電模型,並協助甲方進行衝突檢核報告(碰撞分析報告),並依甲方審查意見修正模型。6.各階段模型製作期間配合甲方提供之修改2D圖說惟依據修改模型,修改原則以單項元件(如:柱、梁、牆、系統管路、設備…等)修改幅度(含建築結構機電之數量、位置、長度、尺寸、系統…等)不超過30%為主,超過30%部分由乙方提報修改所需增加之費用,並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再進行修改模型。7.於設計階段期間配合出席甲方會議。8.部分設計圖製作產出,項目包含下列所示:(1).BIM出圖原則以BIM軟體直接產出為主。(2).建築結構:各層平面、立面圖;縱橫剖面;門窗表;樓梯平剖圖;天花、地坪配置圖;結構平面、立面。(3).機電:各系統平面建置圖(不含暗管、圖例及設備說明等2D製作部份)。9.協助轉出建築、機電之平面及指定剖面CAD檔,以提供甲方進行施工圖之標註、圖例及說明等2D圖面製作作業。10.本報價不含工程施工階段派駐現場駐地人員,惟乙方於施工及竣工階段時協助指導甲方之人員施工及竣工階段所需辦理之BIM審查及相關業務。11.協助甲方產出主要可量化之數量明細(含柱、樑、版體積;房間名稱、房間整體周長、房間整體面積;天花面積;門窗;管;設備數量)。12.本報價含2套BIM軟體及相關硬體租賃一年;契約終止時相關軟硬體由甲方收回。13.不含4D施工模擬。14.教育訓練為16小時、20人為限。」(見新北本院卷第35至37頁)。
(三)原告主張已完成系爭合約第1條第1項「工程管理」之全部內容,第2項「BIM建置」第1至3、7款之全部內容,及第4、5、14款部分內容:
1.關於第1條第1項「工程管理」之全部內容:原告主張已全部完成此項工作,並提出幼獅消防分隊統包團隊聯絡資訊、服務建議書電子檔、評選簡報電子檔、統包工程執行計畫電子檔、三大計畫書為據(見本院卷一第45至285頁、卷二第77至85頁)。
2.關於第1條第2項「BIM建置」:
(1)原告主張已完成第1至3款、第7款之全部內容,並提出原告開立之「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幼獅分隊拆除重建統包工程」BIM工作檔案簽收單、統包工程BIM工作執行計畫書電子檔、BIM模型檔案(含基本設計細部設計)電子檔、基本設計階段BIM檢核成果報告書電子檔、第一階段細部設計BIM檢核成果報告書電子檔、108年2月19日原告會同被告至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會議照片、108年4月10日第6次BIM界面協調會議記錄、會議簡報影本、108年1月26日第1次工務(月)會議統包商提報資料等件為據(見新北卷第65頁、本院卷二第17至43頁、第85至91頁)。
(2)原告主張已完成第4、5、14款之部分內容,並提出原告開立之「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幼獅分隊拆除重建統包工程」BIM工作檔案簽收單(見新北卷第65頁)、BIM模型檔案(含基本設計細部設計)電子檔、基本設計階段BIM檢核成果報告書電子檔、第一階段細部設計BIM檢核成果報告書電子檔、原告舉辦之BIM教育訓練課程上課通知及簽到表等件為據(見本院卷二第13頁、第87至91頁)。
(四)徵之原告法定代理人陳其豐到庭證述:「…我在亞緹公司是擔任負責人,職位是總經理兼董事長,亞緹公司是做BIM的業務。我平常負責的業務包含處理標案、BIM的業務執行,我自己也會擔任專案經理。(問:〔請提示原證5至7,本院卷一第65至396頁〕幼獅分隊拆除重建統包工程之三大計畫書是由何人製作?)這三本都是我本人製作的。…首先我必須依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的三大計畫書的規定要點辦理,裡面都會有規定各金額的大小的級距須具備之章節內容,本案是5千至2億間之級距,我就是依該級距之規定,製作三大計畫書。參考資料我都依據過去執行過之案例參考改寫的。(問:上開三大計畫書是由被告還是原告負責影印?送審程序為何?)我只負責撰寫檔案,影印及送審是由蔡沛庭處理,但是在送審過程中,監造單位即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的監造主任張文全有表示意見,是由我負責與張文全溝通後,修改我製作的三大計畫書,再將修改好的檔案以LINE傳送給宏泰營造的蔡沛庭,由他影印送審。三大計畫書印製成紙本後,封面還有一張送審核章表,蔡沛庭有將該核章表給我簽名後,再將三大計畫書拿去監造主任張文全複審。(問:若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審查三大計畫未通過,是否會回覆審查意見?會將審查意見告知何人?是否會有書面之回覆意見?)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有意見的話,他們會發文,並開立審查意見表給宏泰營造,蔡沛庭就會通知我修改。(問:本件三大計畫書你共交付幾個版本給蔡沛庭,再由蔡沛庭交由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送審?)我一共交付過三個版本,就是第1版至第3版。」、「(問:可否詳述三大計畫書各版本遞送之情形為何?)我們得標後,先進行設計圖說及申請建造執照,後申辦開工,在開工之前我們就要提送三大計畫書給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審查。三個版本我都是用LINE傳送給蔡沛庭,由他印製成紙本後送由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送審。第1版我撰寫完畢,我以LINE傳送給蔡沛庭後,他印製成紙本,並由我簽送審核章表上計畫主持人之欄位,再由宏泰營造將審核單連同第1版的三大計畫書,一併發文送給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針對第1版有審退意見,有以函文將審查意見表發文給宏泰營造,蔡沛庭就告知我審退意見的內容,我依該審退意見修正後,製成第2版,再由蔡沛庭印製第2版紙本連同我簽名的送審核章表發文送交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就第2版又有審查意見,並發文告知宏泰營造,蔡沛庭再轉告我,我就依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就第2版之審查意見再做修正後,製成第3版,我再以LINE傳送給蔡沛庭,由他印製成紙本,連同我簽名的送審核章表發文送交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劉漢卿建築師事務所對這個第3版就審定了,並將此份審定版函送業主桃園市消防局核定。」(見本院卷二第207至209頁)核與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0月14日桃消秘字第1090031073號函文說明:「…本局核定之三大計畫書中均有陳其豐之簽名。」(見本院卷二第147頁)相符,堪認三大計畫書確為原告所製作。
(五)被告雖辯稱三大計畫書係蔡沛庭所製作、原告僅係依業主意見為修正云云,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被告辯詞為可採。至被告另辯稱原告遲未提出機電模型、伊只得委請銓盛公司製作機電模型並給付製作費用,並提出該公司之發票為據(見本院卷二第145頁)云云。惟被告自承確曾收受系爭BIM工作檔案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76頁),而「幼獅分隊拆除重建統包工程」之基本設計報告書包含原告製作之BIM基本設計模型,業於108年1月14日經桃園市消防局核定通過,並於108年2月12日經桃園市政府核發本案幼獅分隊拆除重建統包工程之建築執照,而觀被告所提銓盛公司之發票遲至108年7月22日始開立,顯見被告辯稱原告遲未提出機電模型云云,實無足採。
(六)依系爭合約第 4 條約定:「付款時間:1.第一期:簽約金。雙方簽訂契約後7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契約總價20萬(工程管理10萬、BIM建置10萬),乙方收到款項後方即進行BIM建置工作。工程管理2.第二期:整體施工計畫書、整體品質計畫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交付於甲方後經業主核定,甲方支付乙方契約總價15萬。3.第三期:施工進度達50%,甲方支付乙方契約總價10萬。4.第四期:施工進度速75%,甲方支付乙方契約總價10萬。BIM建置5.第五期:取得建築執照後,甲方支付乙方契約總價20萬。6.第六期:細部設計核定後,甲方支付乙方契約總價35萬。7.第七期:於工程竣工後,無待解決事項,甲方支付乙方契約總價10萬(工程管理5萬、BIM建置5萬)。」(見新北院卷第39頁)。原告已完成系爭合約第1條第1項「工程管理」之全部內容,第2項「BIM建置」第1至3、7款之全部內容,及第4、5、14款部分內容,桃園市政府並已核發建造執照等節,均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合約第4條第1、2、5期款共55萬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兩造系爭契約第4條第1、2、5項,請求被告依約給付5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16日(見司促卷第6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引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