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安諒
- 送達代收人
- 林光民 住新北市○○ 區○○路000號00樓之0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亞緹知識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