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4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杜慧玲

上訴人
即被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安諒
送達代收人
林光民 住新北市○○ 區○○路000號00樓之0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亞緹知識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