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坤泉
- 即被告
- 劉秋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476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