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65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修平

上訴人
原告
蔡佳蓉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0,60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