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6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蔡佳蓉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0,60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47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0,60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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