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2號
- 原告
- 豐昇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世偉
- 被告
-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