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17號
- 原告
- 開花睫果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政緯
- 被告
- 蘇子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