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57號
- 原告
- 王光凱
- 被告
- 玉圭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青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債務新台幣100萬元,查被告公司設址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有被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