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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77號

給付進駐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崇銘
訴訟代理人
林亞璇

魏良益

曹世寧

劉書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進駐費用等事件:

㈠原告起訴後於民國 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7,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扣除原告已繳42,085元,尚欠 1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㈡原告訴訟代理人魏良益應補正訴訟代理權之欠缺(未據合法提出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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