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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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瑞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朝宗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