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25號
- 上訴人
- 宇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璇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0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