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辰信資訊有限公司、黃中佑、黃莉雯、鍾秀華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29,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