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90號
- 上訴人
- 王登福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怡修、林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另第2項係屬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415元(計算式:9,915元+4,500元=14,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