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37號
- 原告
-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珉
- 被告
-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福報財經網
- 被告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威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