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鍊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耕豪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萬4,550元(見本院卷一第3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