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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1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王秀慧

原告
羅文燚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代理人
曾雍博律師
參加人
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騰
被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參加書狀暨補正其合法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並按兩造之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參加人應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參加人雖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言詞表明欲參加訴訟,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並於書狀中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等事項,請參加人向本院提出蓋有公司印文、法定代理人簽章之參加書狀,及依該訴訟「兩造之人數」提出繕本,以供本院依同法第59條第3項規定,送達於該訴訟兩造。

㈡又參加人已於110年12月8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應行清算程序,迄今未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呈報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民法第168條之規定,應以全體董事梁玉騰、羅文乙、梁忠鎮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請於參加書狀補正其合法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如具有單獨代表權者,得逕列其為法定代理人,併請提出相關之證據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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