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78號
- 原告
- 陳昭佩
- 原告
- 陳昭冠
- 原告
- 陳南晋
- 原告
- 陳西達
- 原告
- 陳北通
- 原告
- 陳德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宜萍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蓉
- 複代理人
- 吳嘉榮律師
- 參加人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欣修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即判決書第二頁第
三、四行)「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