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0號
- 原告
- 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明
- 訴訟代理人
- 楊肅欣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睿哲律師
- 被告
-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芷琳
李欣樵
謝維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