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55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雯珊

上訴人
即被告
英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中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庭莊園有限公司因109年訴字第6955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