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32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王棟源
- 被告
- 喬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明宏
- 被告
- 廖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即『附表編號1、編號1-1』)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即『附表編號1、編號1-1,附表編號2、編號2-1』)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就所附之附表為「附表編號1、編號1-1」之記載,顯有記載錯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是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之附表「附表編號1、編號1-1,附表編號2、編號2-1」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