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淑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川石堂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新臺幣1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