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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81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春鈴蘇嘉豐王沛元

原告
首億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龍財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第27、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固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惟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各系統繳費情形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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