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26號
- 上訴人
- 正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居
- 被上訴人
- 大喜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