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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何若薇

  • 當事人
    思諾運動有限公司張曉琦緯創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思諾運動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曉琦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緯創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林世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惟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19至12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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