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思諾運動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曉琦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緯創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宜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林世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19至12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