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40號
- 上訴人
- 戴宇弘
- 即原告
- 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唯禮、吳國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8040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唯禮、吳國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