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13號
- 上訴人
-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協佑
- 被上訴人
- 俊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