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3號
- 上訴人
- 江聿即臺北市私立華菂幼兒園
江道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鄭守義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該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原告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工務局56營字第51號營造執照及57使字第724號建築物使用執照所示,即整編後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面積104.9平方公尺,構造為加強磚造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存在。」部分聲明不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7,524元(見本院卷二第473-4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