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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賴淑萍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洪文智
被告
萬益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靜綉(兼陳萬益之繼承人)

陳家慶(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陳柏勲(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陳禹慈(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陳麗昀(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陳柏勳」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柏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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