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50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智
- 被告
- 萬益通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翁靜綉(兼陳萬益之繼承人)
陳家慶(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陳柏勲(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陳禹慈(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陳麗昀(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陳柏勳」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柏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