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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3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青銅視覺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子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635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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