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8號
- 上訴人
- 楊詠勝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馤
- 被上訴人
- 曾彥銘
- 兼法定代理人
- 阮氏玉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