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愛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王柏仁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原告連淑妤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8,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9214號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原告連淑妤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8,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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