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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告
豐盛生命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焦英康
被告
焦陳貞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萬伍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簽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第17、21、25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豐盛生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豐盛公司)邀同被告焦英康、焦陳貞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怚蟆■106 年8 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6 年8 月14日至111 年8 月14日,利息按原告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年息3.38%計算(現為4.47%),以每月14日為繳款日,並約定被告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豐盛公司自108 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欠本金1,154,947 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違約金未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全部款項;■■107 年8 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7 年9 月14日至112 年9 月14日,利息按原告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年息3.38%計算(現為4.47%),以每月14日為繳款日,並約定被告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豐盛公司自108 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欠本金786,216 元及如附表編號2 所示利息、違約金未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全部款項;■■107 年8 月24日與原告簽立中長期貸款契約,約定被告豐盛公司得於動用期間即107 年8 月30日起至108 年8 月30日止,於450 萬元範圍內向原告申請一次或分次撥付,利息按原告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年息2.17%計算(現為4.49%),並約定被告如遲延還本付息,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豐盛公司未依約還本付息,尚欠如附表編號3 至6所示之本金、利息未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全部款項。被告焦英康、焦陳貞妙為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豐盛公司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條前段、第739條、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中長期貸款契約(卷15-61 頁)為憑,而被告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請求金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號│            │  期        間  │年息  │                                │
├─┼──────┼────────┼───┼────────────────┤
│1 │1,154,947元 │自108年11月14日 │4.47%│自108 年12月14日起至109 年6 月13│
│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自109 年│
│  │            │                │      │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20│
│  │            │                │      │%計算                          │
├─┼──────┼────────┼───┼────────────────┤
│2 │786,216元   │自108年11月14日 │4.47%│自108 年12月14日起至109 年6 月13│
│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自109 年│
│  │            │                │      │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20│
│  │            │                │      │%計算                          │
├─┼──────┼────────┼───┼────────────────┤
│3 │1,795,536元 │自108年11月30日 │4.49%│自108 年12月30日起至109 年6 月29│
│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自109 年│
│  │            │                │      │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20│
│  │            │                │      │%計算                          │
├─┼──────┼────────┼───┼────────────────┤
│4 │962,378元   │自108年12月5日起│4.49%│自109 年1 月5 日起至109 年7 月4 │
│  │            │至清償日止      │      │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自109 年│
│  │            │                │      │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20│
│  │            │                │      │%計算                          │
├─┼──────┼────────┼───┼────────────────┤
│5 │625,700元   │自108年12月1日起│4.49%│自109 年1 月1 日起至109 年6 月30│
│  │            │至清償日止      │      │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自109 年│
│  │            │                │      │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20│
│  │            │                │      │%計算                          │
├─┼──────┼────────┼───┼────────────────┤
│6 │80,730元    │自108年11月26日 │4.49%│自108 年12月26日起至109 年6 月25│
│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自109 年│
│  │            │                │      │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20│
│  │            │                │      │%計算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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