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原告
- 姜榮昇
- 被告
-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朝杰
- 訴訟代理人
- 沈顯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2月7日以109年度勞抗字第1號裁定抗告駁回,並已確定,惟原告至今仍未繳納,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