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 上訴人
-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蕭華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8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8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