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
堅持夢想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郁傑
被告
陳聖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零玖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一O三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陸債券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零玖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為憑(本院卷第39
    頁、第43頁及第47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
    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堅持夢想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堅持夢想
    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間邀同被告林郁傑及陳聖介為連帶保
    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各100萬元、200萬元,並與伊
    簽立借據2紙,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9年1月20日起至112年1
    月20日止,利息按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
    率2.41%計付(違約時為週年利率3.25%),堅持夢想公司應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逾期償還本息
    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堅持夢想公司另於109年1月間邀同林郁傑及
    陳聖介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
    ,約定借款動用期間自109年1月20日起至110年1月20日止,
    被告得出具借據或(及)票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利息按
    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2.41%計付(違
    約時為週年利率3.25%),倘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約定利
    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堅持夢想公司於109年1月20日簽立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
    於上開額度內向伊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月2
    0日起至同年7月20日止,被告應按月計付利息,本金到期一
    次清償。詎堅持夢想公司自109年6月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伊以堅持夢想公司
    及林郁傑之存款抵充部分本金及利息後,上開借款尚分別積
    欠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林郁傑及陳聖介為
    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09萬83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
    2紙、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借
    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表、催告通知函、通知抵銷函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47頁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計算期間 (民國) 計算方式 1 1,000,000元 813,278元 自109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5% 自109年9月20日起 至110年3月20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000,000元  1,285,057元 自109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5% 自109年9月20日起 至110年3月20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5,000,000元 5,000,000元 自109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5% 自109年7月20日起 至110年1月20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